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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广州市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控幅的通知(1997)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一九九八年六月期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新办法待遇的增幅控制数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旧办法的标准工资在实行新办法前的标准工资(即冻结在1993年9月职工按穗劳薪字[1991]第009号文评定的标准工资)的基础上,综合调整提高55%,并以此作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二、新办法待遇高于旧办法待遇的,增幅最高控制为64%;低于旧办法待遇的给予保留。
三、各县级市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给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