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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计字[1998]15号 |
|
关于《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穗劳计〔1997〕1号,下称《办法》)实施后,部分企业反映《办法》对职工在借用期间发生工伤等有关问题未作明确,经研究并征求市社保局意见后,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原则上不能互相借用待岗人员。 二、企业职工在借用工作期间,借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借用人员的安全,若发生因工伤事故,借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分析和履行上报手续。事故频率由借用单位统计,责任关系也属借用单位负责。同时,借用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给借出单位,由借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该职工的有关伤亡费用的补偿手续。 三、职工在借用期内因工伤残,其医疗终结期内的医疗费、医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费等,由借用单位按规定支付。医疗终结后,由借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终结和评残等有关手续,由借出单位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并把有关的费用转交给借用单位。 职工被确认残废等级后,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继续由借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借用单位应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至4倍不等的费用拨给借出单位,以后伤残职工由借出单位负责管理。 借用单位一次性拨付费用标准定为: 1.残废程度被确认为1至4级的,按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1倍拨付(用年度社平工资×倍数计算,下同); 2.残废程度被确认为5至7级的,按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4倍拨付: 3.残废程度被确认为8至10级的,按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2倍拨付。 四、职工在借用期间因工死亡的,借用单位应协助借出单位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做好善后工作。借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费。 五、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借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费用及补偿金由借用单位负责承担。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