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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区劳动局、主管局(集团公司)、市属企业:
近年来,为确保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向集约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本市异地招工已逐步实行了高素质、填空白、补紧缺的招用原则。然而,异地招用职工的技术考核鉴定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由于招工手续与技能鉴定同时进行,考核鉴定没有充分的时间,影响了考核鉴定的质量;二是由于时间的限制,一些考核不及格的人员无法调整置换,致使部分指标浪费掉或降低要求而使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了本市。为保证引进劳动力的素质,决定改进异地招工的招用手续,对异地招用职工实施提前考核鉴定制度。
一、 凡本局异地招工指标招用的职工,从1998年起实行提前考核鉴定。未经考核鉴定或不及格的人员,一律不办理招用手续。
二、对用人单位计划招用的外地人员,实行《异地招工考核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制度,持有《资格证》的人员即取得考核资格,考核及格的人员在两年内具有异地招工资格,但招用的工种应与考核的工种对口,否则要重新考核。
三、《资格证》统一由本局印制(样本附后)。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前将意向招用的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前汇总并向本局计划工资处申领《资格证》。本局计划工资处将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于每年5月前核发《资格证》。
四、 申领《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正在从事本市劳动力资源供不应求的职业或工种;
2. 表现良好,在穗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3. 具高中(含中专、中技)以上文化程度;
4. 年龄不超过30岁;
5. 未婚。
对特殊部门、行业和本市紧缺急需工种或其他特殊情况,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本局计划工资处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 持《资格证》的人员,可随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东华南路148号9楼)报名、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及格的人员由中心发给岗位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考核不及格的,由该中心组织补考,直至考核及格。
六、 用人单位在计划内招用异地职工,一律在持有《资格证》和《岗位证》、《技术等级证》的人员中挑选,无证的人员不得招用。当年考核及格的人员,因指标限制不能招用的,可结转下年招用。
附《广州市异地迁转户粮职工资格证》(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