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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暂停办理提前退休期间劳动合同续订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电[1998]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 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项规定可办理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如单位已将劳动合同期限签订至其符合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继续订劳动合同。新续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并把“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停办提前退休期间劳动合同期届满的,按本通知第一点规定续订劳动合同,并继续享受病假待遇和医疗待遇等。
三、按本通知第一、二点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按在职职工统计,享受相应待遇。
四、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须持“属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等有关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和鉴证手续。此类人员的劳动合同鉴证免收鉴证费。
五、县级市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