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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劳动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穗工字[1987]81号

市属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区县劳动局、工会:

最近,有些单位就劳动保险待遇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解答于后,请依照执行。

附:《劳动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劳动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1. 问:粤劳险[87]68号、粤工总活字[87]016号文中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所指的“从事个体经营”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者;或虽没有领取个体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者。

2. 问:办理“三免”手续的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如何处理?

答:粤劳险[87]68号、粤工总活字[87]016号文件第四项是指办理了“三优”手续的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仍按市计生办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劳动保险供养关系仍按省局[87]68号补充通知的精神,由父母一方单位确认。

3. 问:已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子女,前段时间,因种种原因,其劳动保险供养关系未能得以确认,现该怎么办?

答:应按粤劳险[1987]68号、粤工总活字[1987]第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4. 问:男职工的妻子如有工作能力,能否列为丈夫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妻子如有工作能力,不论什么原因,均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 问:职工夫妻双方(在有劳动保险单位工作),办理了正当离婚手续后,其原供养子女的劳保关系应由哪一方负责?

答:应由法院判决抚养的一方负责。

6. 问:退休职工开业,其退休待遇应否停发?

答: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凡按国发[78]104号《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 (一)、(二)项规定退休的职工开业,其退休待遇应由原单位继续发给,因工伤亡的应由本人负责;但按《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三)、(四)项,第五条 退休退职的,开业期间应停发其退休待遇。

7. 问:待业职工原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关系能否办理转移?

答:符合国发[86]77号文件中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第二条 规定的待业职工,可以办理转移。如重新就业时,按合理分担的原则,可将原供养直系亲属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8. 问:本人是资本家配偶,没有掌握“三权”,合营前,与其它职工一样参加劳动,合营期间作为从业人员带进合营企业工作,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应从参加公私合营工作时间算起,公私合营前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9. 问:本人是资本家子女或是其他亲属(兄、弟、姐、妹)等,合营前参加劳动,合营时作为从业人员带进企业工作,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资本家的子女或其它亲属(兄、弟、姐、妹)等,合营前是一般从业人员,没有掌握“三权”,又没有股金、定息的,其连续工龄可以从参加私营企业工作时算起;若掌握“三权”或有股金定息的,其连续工龄应从公私合营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