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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发给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13-03-26 15-35-21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厂、各区、县劳动局:
市府办公厅《关于改善我市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办[1988]第3号)颁发后,有些单位对该文件第二项规定理解不一,要求明确解释,现答复如下:
一、 凡没有参加1986年企业工资改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其生活补贴费由原来每人每月十二元改按十七元发给。
二、 参加了1986年企业工资改革的人员离退休、退职时,一律不再享受生活补贴。但其离退休、退职费按改革后离退休、退职时工资标准(含省、市充许作为退休金计算基数的工资)计算,若比按改革前本人的工资标准计算增加的金额少于生活补贴费水平(十七元)的,可给予补齐。工资改革前的本人工资标准一律按我局穗劳发字(1985)164号文规定的工资标准核定。
三、 有经济承担能力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 本答复适用于已获准到港澳和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