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 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经...
- 员工泄露个人薪资信息 单...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2023年第一季度劳动仲...
- 【新规解读】2023年各类...
- 招聘、入职环节的风险把...
- 工资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
- 获得加班补休还得先申请...
- 《2021年度涉疫情影响的...
- 战“疫”公开课——涉劳...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高效面试助你找到合适的...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如何快速招到合适的人?
- 《2021年第一季度仲裁典...
- 新规到了,HR你准备好了...
- 劳动争议案件之证据链分...
-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争议...
劳动保障法规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统筹单位:
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按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14%的计提比率,已从1985年10月至1986年6月实行了2年零9个月的时间。鉴于目前统筹项目增我,退休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提高,以及退休人员增加等情况,原计提比率已无法适应了。为使统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退休基金统筹收支平衡、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经研究,对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项目和计提比率作相应的调整。
现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退休基金统筹项目
1. 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2. 离休金(含国发[1982]62号文规定,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费和粤办发[1986]28号文规定的生活补贴)(20元);
3. 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4. 粮差补(2元)
5. 国发[1985]6号文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17元)
6. 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7. 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
8. 粤府[1984]第164号文和粤府办[1986]第114号文规定发给退休干部、工人的生活补助费,即:提高10―15%退休待遇;
9. 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高的退休待遇;
10. 市规定的生活补助费(10元)
11. 1988年5月省、市规定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20.44);
12. 生活困难补助费(5元)
13. 肉菜补贴(6元),指原企业留利列支部分。
以上各项待遇,企业单位均在“营业外列支”。医疗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等费用暂不列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 退休基金统筹调整基数、计提比率
1. 按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之和,由原14%调整为21.5%。
2. 调整基数的具体方法:以1987年度月平均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总额,加上固定职工每人每月20.44元粮油及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总额和这次新增加4项退休费用统筹总额(即:(1)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20.44元;(2)困难补贴5元;(3)肉菜补贴6元;(4)生活补贴费10元)。另根据穗府办(88)3号文规定,把原生活补贴费12元调到17元,为本期退休统筹基金计提基数。
3. 执行时间,从1988年7月起执行。
三、 今后,每半年作为一个统筹基期。下一个统筹基期以上一个统筹基期的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本基期新加的固定职工的物价补偿金,新增统筹项目的退休费用,作为新的统筹基金计提基数。
四、 以上各项业务,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