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保障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广州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增加统筹项目和调整计提比率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广州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增加统筹项目和调整计提比率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统筹单位:

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按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14%的计提比率,已从1985年10月至1986年6月实行了2年零9个月的时间。鉴于目前统筹项目增我,退休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提高,以及退休人员增加等情况,原计提比率已无法适应了。为使统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退休基金统筹收支平衡、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经研究,对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项目和计提比率作相应的调整。

现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退休基金统筹项目

1. 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2. 离休金(含国发[1982]62号文规定,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费和粤办发[1986]28号文规定的生活补贴)(20元);

3. 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4. 粮差补(2元)

5. 国发[1985]6号文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17元)

6. 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7. 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

8. 粤府[1984]第164号文和粤府办[1986]第114号文规定发给退休干部、工人的生活补助费,即:提高10―15%退休待遇;

9. 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高的退休待遇;

10. 市规定的生活补助费(10元)

11. 1988年5月省、市规定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20.44);

12. 生活困难补助费(5元)

13. 肉菜补贴(6元),指原企业留利列支部分。

以上各项待遇,企业单位均在“营业外列支”。医疗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等费用暂不列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 退休基金统筹调整基数、计提比率

1. 按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之和,由原14%调整为21.5%。

2. 调整基数的具体方法:以1987年度月平均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总额,加上固定职工每人每月20.44元粮油及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总额和这次新增加4项退休费用统筹总额(即:(1)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20.44元;(2)困难补贴5元;(3)肉菜补贴6元;(4)生活补贴费10元)。另根据穗府办(88)3号文规定,把原生活补贴费12元调到17元,为本期退休统筹基金计提基数。

3. 执行时间,从1988年7月起执行。

三、 今后,每半年作为一个统筹基期。下一个统筹基期以上一个统筹基期的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本基期新加的固定职工的物价补偿金,新增统筹项目的退休费用,作为新的统筹基金计提基数。

四、 以上各项业务,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