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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考核浮动升级工资计算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企业职工考核浮动升级工资计算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我局在穗劳薪字[1989]第005号文《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工资分配的意见》(下称5号)中规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后,企业可自主决定上浮工资(或奖励基金),给职工考核浮动升级(下称浮升工资)。其中由市安排转作档案工资部分,可计算退休费。由于有部分职工的浮升工资在市安排转作档案工资之前,已符合退休条件,为处理好这一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 企业每年浮升工资人数,在5号文规定或参加浮升工资范围人数的30%以内的,以及浮升工资在5号文规定本人最高工资标准范围内的,其浮升工资可计算退休费等劳保待遇。

二、 本通知从1989年1月超执行(含符合本通知规定,1988年已退休的职工)。

三、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办理。

四、 此项工作分别由市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负责安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