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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问题的解答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完善我市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问题的解答

市属有关委、局(总公司),财政各分局,区、县劳动局、财政局、计委:

我市穗改字(1989)17号文《关于完善我市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发出后,有关单位在审核企业挂钩方案时,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解答如下:

一、 问:如何核定新实行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

答:所谓新实行挂钩企业,应按《补充规定》第一条 规定执行。即:一是指今年才实行的挂钩的企业;二是指去年挂钩年限已满,今年继续实行挂钩的企业。目前,有的单位在《补充规定》发出后,仍对部分去年挂钩年限已满,今年继续实行挂钩的企业,采用延长原挂钩方案的执行时间,变相不执行《补充规定》,这是应予纠正的。

采用环比办法的。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以上年度挂钩的工资总额提取数(剔除超过市企业工资改革办穗企工改字[1988]03号文(下称03号文)规定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最高限额部分和完不成辅助考核指标相应扣减减部分)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增加合理部分,如夜餐津贴(提高标准部分)的翘尾巴数;按规定3%职工晋级、按市劳动局穗劳薪字(1989)005号文规定提高职工定级工资的增资额;国家规定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的翘尾巴工资。新增职工的工资,上年度不计入工资基数,另列生产成本(费用)的,今年一律要核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内。同时,按03号文规定相应增加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除上述合理增加的工资项目外,其他工资项目一律在企业的上浮工资或奖励基金中支付。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的粮油价差补贴的翘尾巴部分,可如数按原规定经费渠道列支。

采用定比办法的(含原已批准一定几年不变的),原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除增加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的翘尾巴工资外,一律不予调整。企业挂钩后,给职工增加各项工资,如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新职工工资等,均在挂钩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费用)。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的粮油价差补贴的翘尾巴部分,可如数按原规定经费渠道列支。

二、 问:如何确定企业的挂钩经济效益指标?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因产品销售价格上涨而增加的盈利要采取措施合理剔除,不得计提效益工资”。“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推广工资总额与实物量挂钩”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行工资总额与实物销售量挂钩办法。切实改变目前我市企业普遍实行工资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不正常现象。新实行挂钩的企业,采用与销售收入挂钩的,按照《补充规定》第三条 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基期不变价格计算效益工资”。对此,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 问企业可否采用单位实物销售量工资含量的办法?

答:除生产经营情况特殊的企业外,一般可以试行。

四、 问:新实行挂钩的企业,是否都要实行“全挂”?

答: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要求,应积极推行“全挂”,对实行“全挂”的企业,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如基期人均月提取奖不足15元的,不能按15元计算核定,应以基期实际提取的奖金数核定。在年终结算时,奖金(上浮工资)提取数月人均不足15元的,有关部门对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适应调增了数额的,所调整的数额出不得核入下一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 问:应如何核定新实行挂钩企业的职工人数?

答:国家和省、市主管企业工资改革的部门早已明确,实行挂钩的企业,在计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和工资总额两个基数时,所涉及的职工人数必须一致。对此,03号文已有明确规定,参加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分配办法的职工,应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计划用工(含集体混岗工、临时工、农民工、季节工等)。其中,计划用工的挂钩工资应按基期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入。挂钩企业的一切工资必须在挂钩的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另列支工资。仍未照此办理的,必须纠正。

六、 问:《补充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浮动比例为1:0.7(不含0.7)以上的,须报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审批。其审批原则是什么?

答:必须按照《补充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办理。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以上的企业(含国家二级企业标准),浮动比例可为1:0.8至1:0.9;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为1:0.8至1:0.85;劳动生产率、人均创税利、资金税利率、工资税利等指标达到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可为1:0.7至1:0.8。申报审批时,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本解答所附的两张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和签署意见。

凡在上年及以前批准企业的挂钩方案,今年或明年挂钩年限才满的,除与实物销售量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外,不论实行何利挂钩办法,原批准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超过1:0.9(03号文规定最高数)的,由有关委、局(总公司)按照03号文和《补充规定》及本解答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调整有困难的,须报市企业工改办核定。

七、问:企业新增工资的绝对额和实现税利增加的绝对额应如何计算?

答:实现税利增加的绝对额按企业当年年度会计报表反映的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度对比计算;新增工资的对额应按当年挂钩的实际得取数与上年度的实际提取数对比计算。

八、 问:去年的粮油价差补贴和提高退休统筹比率的翘尾巴数,可否调减挂钩的实现税利、利润指标基数或有关利润的辅助考核指标数?

答:可按规定的标准和翘尾巴的时间计算,相应调减。但去年提高退休费统筹金比率是由于增加了退休费统筹项目,将原来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部分项目纳入了统筹项目。因此,对提高退休费统筹比率的翘尾巴数不能简单地以提高了的比率差直接计算,应如除原已在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后按实际计算。

此规定不包括原已一定几年不变的企业。

除以上两项因素和文件规定可以调减利润基数和有关利润的辅助考核指标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予考虑。

九、问:对挂钩期限未满的企业,要求退出挂钩,应如何处理?

答:经市企业工改办批准后,可以退出挂钩。但必须按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工改企字(1986)2号文规定办理。即经批准退出挂钩的企业,应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计算挂钩企业当年的资金(含上浮工资)。挂钩办法比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多拿的新增工资部分,从企业挂钩当年结余的奖励基金中退还。没有结余的,从下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扣除,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非挂钩企业向国家缴纳的款项。挂钩办法比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少拿的工资部分,一律不补。

企业经批准退出挂钩后,与其他未挂钩企业一样,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由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和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十、问:我市对企业工效益挂钩的管理,有关部门如何分工?

答: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及有关辅助考核指标,以财政部门为主,按文件规定负责核定和解释。

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含职工人数范围)基数和工资总额浮动比例(工资含量),以劳动部门和计委为主,按文件规定负责核定和解释。

企业实行挂钩后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挂钩年终清算,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