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保障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通知》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计字[1990]57号《印发〈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劳计字[1990]65号《对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工资水平及其管理,仍按市政府穗府[1989]91号通知和本局穗劳薪字(1990)第014号通知执行。凡未“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的,应补报。

特此通知。

附:劳动部劳计字(1990)57、65号文件。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计字[199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现将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合理、适度地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予以确定:企业筹建期间的职工工资水平,参照所在地区同行业同营企业职工平均水平确定;正式开业后,经营正常并有盈利的,其职工工资水平可以相当于所在地区同行业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0%,以后随效益提高进行相应的调整,其调整比例需超过150%时,应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对其经济效益予以考核后认定。

二、 外商独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其增资时间、幅度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

三、 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一个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执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规定项下的支出,都必须在工资基金帐户列支,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四、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企业须如实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并接受所在地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有责任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开本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执行所到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

七、 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计字[199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现就贯彻该意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劳动部门提供,作为核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基数。

二、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在国营企业职工平均水平150%以内的,由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基数,商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增长幅度;如需超过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50%时,要事先报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对其经济效益予以考核认定。中央部门所属公司在京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主管部、委、局的劳动人事司(处)会同劳动部综合计划司予以考核认定。

三、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各企业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汇总,于每年四月底送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央部门所属公司在京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送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备案签章。

四、 中央部门所属公司在京外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管理问题,委托所在地区劳动部门负责。

五、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如确有特殊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印制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但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