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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

各区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现将《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0)33号《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休基金统筹范围

(一) 凡区、街两级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含承包、租赁、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固定职工,必须参加退休养老金统筹。

(二) 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的第二个月起参加统筹。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 一九九○年年底前退休的职工,原退休金(包括各区已统筹的待遇)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原则上按《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发给,如按《试行办法》计发的退休金低于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计发的退休金与粮差、副食品价格补贴之和的,可给予补齐,并纳入统筹。

(二) 实际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五年;实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十三年;实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十年(下称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交费年限实际满十五年的,经市劳动局批准退休后,除享受正常退休待遇外,实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每满一年,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0.25%的退休金;实际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每满一年,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0.5%的退休金。

(三) 对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25%的退休金,如基本退休金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发给;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退休职工,增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

(四) 获得全国、省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军以上战斗英雄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可提高其退休待遇,其标准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增发。

(五) 交费年限满十五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指定医院证明,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劳动局批准退休。退休后,发给90%本人的基本退休金。

(六)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每月发给58元护理费。

(七) 退休职工死亡时发给丧葬费三百二十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如其有供养直系亲属,按《劳保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抚恤费、救济费。

(八) 护理费、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均纳入统筹支付。

(九)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交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基本确定保险待遇分为基础退休金和附加退休金。基础退休金按市确定的全市区街集体单位固定职工月人平工资的35%计发,目前计发标准暂定五十九元五角;附加退休金按职工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和交费年限计发,即交费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

附加退休金包括因特殊贡献、计划生育、从事特殊工种,以及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增发的退休金。

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缴纳和支付

(一) 单位缴纳的退休基金按市属集体企业的办法计提,目前暂按单位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统筹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3.5%计缴,企业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在职职工暂按每人每月三元四角定额缴纳,由单位在职工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 退休基金的缴纳和支付,实行“定额核定,定额拨付,先提后付”的原则。由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委托开户银行采用“委托收款,见单即付”的方法按月提取,和“支票付款”方式,按月拨付,一年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