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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在贯彻市政府穗府[1990]33号《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过程中,一些单位提出若干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休条件而作退职、退养处理的,从正式实施穗府[1990]33号文之月起可改为退休。

二、 原退休、退职、退养的职工,其档案材料有的只反映工龄情况,没有反映工资情况;有的只反映工资情况,没有反映工龄情况;有的则工龄和工资情况都没有反映。这三种情况只发给其基础退休金。

三、 原退职(退养)人员的退休金,按穗府[1990]33号文的规定计发后,如低于基础退休金的,可按基础退休金标准发给。

四、 交费年限满十五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市劳动局批准退休后发给的90%本人基本退休金,如低于基础退休金的,可按基础退休金标准发给。

五、 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数。结算时,本期以月人均缴费3.4元,由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六、 对于仍作为在册的职工,单位和个人缴纳退休统筹金部分都要按规定缴付。

(一) 对于承包、租赁后来被安排工作的职工,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承包、租赁者负责缴付。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3.4元计缴。

(二) 对于停薪留职或自寻职业是本人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本人负责缴付;是单位安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单位负责缴付。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3.40元计数。

(三) 对于离岗退养和领取疾病救济费、工伤待遇的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责缴付。个人缴费部分如分档计缴的,其标准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最低档次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