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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属各建筑施工单位:

最近,我们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市建设银行等单位,对本市建筑施工单位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建设部等三个单位建施[1991]636号文、建设部等四个单位建施[1992]518号文、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1]43号文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近年的实际情况,提出《提出进一步做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反映。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的意见

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亿干办法(下称“百含”)已八年,为搞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做了大量工作,对激发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下称国发20号文),建设部等三个部门建施[1991]636号文,建设部等四个部门建施[1992]518号文(下称建施518号文)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1]43号(下称穗府43号文)以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并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市建设银行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就如何进一步做好“百含”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实际“百含”的条件。凡是直接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生产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义务,管理基础较好,考核制度健全的市属国营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实行“百含”办法。

对于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市政维修建设、道桥建设等企业(含这些企业附属的建筑材料供应、建筑机具制造、铝、木门窗制作安装企业)和建筑科研勘察设计等单位,其产值或经营收入是按照国家定额费用标准计算的,产品价格按国家定额费用标准定价,这些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可选择自行完成产值、完成竣工面积、定额管理收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等效益指标挂钩。可以采用单一指标挂钩或其中一个指标加利润指标的双挂钩。

二、“百含”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一) 挂钩期满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

原来已经挂钩,上年底已期满,三年继续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度“百含”挂钩应计提效益含量工资总额为基础(由于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扣减了工资基数的,一般可维持原核定基数),减去不合理的部分,增加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二) 新实行“百含”的工资总额基数

新实行“百含”的企业是指没有实行过“百含”而本年度要求实行“百含”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应按一九八九年九月三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口径,并以上年度(或前三年平均)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实发总额为基础进行调整。

1.“百含”工资总额基数包括:

(1) 计时工资,计件工人的标准工资;

(2) 加班工资和各项工资性津贴(具体标准详见本办穗企工改字[1988]03号文);

(3) 上年度职工正常转正定级的翘尾工资;

(4) 国家规定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计划安排的大、中专、技校毕生及扶贫增人的翘尾工资;

(5) 资金(含计件超额工资)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度(或前三年平均)第二步改税含还贷计提的奖励基金核定;

(6) 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新、扩建项目增人所增加的翘尾工资;

(7) 成建制划入增加职工的翘尾工资。

2. 工资基数不包括部分:

(1) 补发上年应发工资;

(2) 企业用自有资金自行安排的自费工资改革及其他工资性项目,包括自行安排的浮动升级,超过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工资指标,自费工龄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