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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现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穗府办[1993]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发放企业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穗府字[1993]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当前市场物价指数增长幅度较大的情况,结合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十五元;实行新的基本养老计发办法后退休的职工,不享受此待遇。
二、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单位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费,暂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支付,调整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后纳入社会统筹。未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单位,由本单位按现行支出渠道列支。
三、发放时间: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
五、 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