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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市区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劳动局、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中央、省、部队驻穗有关单位,市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市政府于8月18日以穗府函[1993]147号《关于调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批复》,同意调整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并实行市区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一九九三年本市企业职工退休社会统筹项目的基础上把穗府[1989]100号文,穗劳险字[1990]005号文,穗劳险字[1991]006号,穗财企[1991]578号文、穗劳[1992]121号文,以及穗府办[1993]58号文中有关退休待遇列入社会统筹。
二、调整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基数和征集比例。凡已参加本市、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固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以上年度本单位固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与退休总额之和为基数按月缴纳;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雇工),以上年度本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雇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退养老保险金,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缴纳的基数,每年七月份进行调整。
单位为各类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比例统一为24.5%(含积累金、管理费),职工个人缴纳退休保险金的比例统一为2%。
三、积累金、管理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取。
四、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体化管理后,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集中储备,统一调剂使用。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 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