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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各区、县,番禺市企业工改办、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有关委办、直属大厂,财政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广州市贯彻〈全民所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穗府[1993]7号)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2]20号)及市政府穗府[1991]43号文规定精神,现对本市“工效挂钩”办法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新挂钩的企业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的口径核定。已实行“工效挂钩”(含新一期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实提数为基础,并把原规定单列成本的津(补)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具体津(补)贴名称和标准如下:

津(补)贴名称                       月人均标准

1.肉菜补贴                              6元

2.粮食价差补贴                          2元

3.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5元

4.粮油价格补贴                       8.44元

5.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12元

6.煤价补贴                              4元

合计                                  37.44元

还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津(补)贴,仍按规现行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渠道列支。

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5%核定。节假日不能休假的单位,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商业和饮食服务等企业可按20%核定。

三、按市政府穗府[1992]20号文办理和本办批准实行“两个低于”模式,参照“三资”企业模式等企业,除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按原管理权限核定外,工资浮动比例原则上不再核定,由企业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自行安排工资总额进成本。

“内联”企业和已批准为“股份制”的企业,也应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实行“工效挂钩”。

其他挂钩企业的工资浮动比例,应以地区同行业平均生产水平为依据,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工资现状和生产条件、效益增长潜力等因素合理核定。在挂钩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挂钩经济效益的增长的前提下不再受1:0.3至1:0.7的限制。同时,取消原省级先进企业、国家一、二级企业关于核定工资浮动比例的规定。

四、根据企业工资总额“上下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取消“工资增长递减”办法和不再实行工资总额基数80%的办法。同时,不再实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超过工资调节税起征点的,按征税后的数额核定的规定。

五、企业应自觉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挂钩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并由企业自主使用。提留的工资储备金,累计不应少于本企业支付一年的职工工资总额。

六、已在国有企业混岗生产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其所在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应包括这部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今后,不得再在挂钩工资总额外的生产成本(费用)或其他渠道中单列这部分工资总额。

七、 本《意见》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办理。并由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