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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正常升级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正常升级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及有关单位:

本局去年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劳医[1993]第007号)以来,不少企业提出今后职工正常定级和升级如何进行等问题,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资定级。仍按市劳动局穗劳薪[1988]第005号文规定的年限执行。对个别表现突出,符合提前定级条件的职工,可提前办理定级,但提前定级时间最多一年。

二、档案工资升级。从今年开始,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的升级时间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升级指标每年不超过已定级人数的50%以内,也可以合并指标两年进行一次。此项升级可作为今后企业职工正常工作进行。

三、企业职工升级应坚持考核为主,升级工资一般为一级以内,工人和干部的升级指标可合并使用。

企业领导干部的升级,仍按干部审批权限管理。

五、 本意见由本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