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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过渡期内调整基本养老金旧待遇计发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在过渡期内调整基本养老金旧待遇计发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为了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算办法尽快过渡,并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旧待遇的对比基数,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123号)关于“为了方便于(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及其它工资形式的标准工资应封死,封死对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在过渡期内,标准工资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逐年调整”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 冻结时间

计算办法的标准工资和各项统筹的退休补贴冻结时间为市、区、县级市实施新办法前一个月。市属企业(含区国有企业,下同)冻结在1993年9月职工按穗劳薪字[1991]第009号文评定的标准工资等级和金额水平上(下同)。

二、过渡期限

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对比的过渡期为3年―5年。

三、标准工资调整的基本办法

在实施新办法的下一年起实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当年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下称退休)的职工,以上年本人的标准工资调整与上年市、(市)、县级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下称工资增长率)的乘积之和作为职工本人旧待遇按百分比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作为下一年的上半年退休职工的退休费计发基数。

例如:1993年9月,职工标准工资为a,

(1) 1993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a×[1+%]=b,作为1994年下半年以及1995年上半年退休职工费的计发基数。

(2) 1994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b×[1+%]=c,作为下半年以及1996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3) 1995年市职工工资增第率为%,

c×[1+%]=d,作为1996年下半年以及1997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4) 1996年市职工工资增第率为%

d×[1+%]=e,作为1997年下半年以及1998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5) 1997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ex×[1+%]=f,作为1998年下半年以及1999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

当年上半年退休的职工,可参加当年7月份的退休费调整;当年下半年退休的职工,参加下一年7月份退休费的调整。

五、 标准工资调整比例

1. 市属企业今年7月至明年6月离退休的职工,标准工资调整比例为25%,即以1993年9月本人标准工资与增加25%金额之和作为按百分比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2. 各项统筹的退休补贴,包括标准工资计发的补贴(如穗府[1992]121号文、穗府侨字[1993]202号文),不随标准工资调整而调整。

六、 新待遇增加数的控制比例

职工离退休时,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基数计出的退休费与新办法实施前纳入社会统筹的各项补贴之和(穗劳险字[1994]001号文的附表)作为旧待遇,并与新办法的待遇进行对比。

1. 新待遇低于旧待遇的,按旧待遇标准发给;(例一)

2. 新待遇高于旧待遇的,按规定增加待遇比例的控制数发给。

3. 今年7月至明年6月离退休的职工,新待遇高于旧待遇的,增加待遇的金额可控制在旧待遇标准的13%(例二)。

六、为尽快实现过渡,对近期离退休的职工,视其离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30年及以上,每年职工缴费的工资基数最低于分别不得抵于当年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70%、60%,即当年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不得低于0.8、0.7、0.6。

七、 今后,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当月应为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如生产经营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缓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并必须在缓退前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送一份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作为职工缓退的依据。

八、 县级市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贯彻办法,本市各区街集体企业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例一:甲职工,93年9月本人的标准工资为146元,各项统筹的退休补贴为110.99元,本人于94元9月退休,连续工龄37年(按955计发旧退休费),平均工资指数0.55,93年市职工工资增第一定比例为25%。

(一) 旧待遇计发办法:

1. 标准工资调整基数:

146元×[1+25%]=146元+36.5元=1872.5元

2.按百分比计发的退休费:

182.50元×95%=173.88元

3.各项统筹补贴:110.99元

4.旧待遇:173.88元+110.99元=284.37元

(二)新待遇计发办法:

1. 基础养老金:523元×25%=130.75元

2. 附加养老金:523元×0.55元×37×1.3%=138.36元

3. 基本养老金:130.75元+138.76元=269.11元

(三)新旧待遇对比:269.11元-284.27元=-15.26元

(四)新待遇低于旧待遇,按旧待遇284.37元发给。

例二:乙职工,93年9月本人标准工资为146元,各项统筹的退休补贴为113.59元,本人于94年9月退休,连续工龄20年(按80%计发旧退休费),平均工资指数1.5,93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为25%。

(一) 旧待遇计发办法:

1. 标准工资调整基数:

146元×[1+25%]=146元+36.50元=182.50元

2.按百分比计发退休费:

182.50元×80%=146元

3.各项统筹补贴:113.59元

4. 旧待遇:146元+113.59元=259.59元

(二)新待遇计发办法:

1. 基础养老金:523元×25%=130.75元

2. 附加养老金:523元×1.5×20×1.3%=203.97元

3. 基本养老金:130.75元+203.97元=334.72元

4. 新旧待遇对比:334.72元-259.59元=75.13元

5. 增幅13%以后实发养老金额:

259.59×[1+13%]=259.59元+33.74元=29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