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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转发省社保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职工暂缓参加地方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职工暂缓参加地方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关于农村信用社职工暂缓参加地方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粤社保函[2000]137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
为妥善处理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6月上旬在广州召开了有部分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问题,具体实施意见尚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决定。
鉴于国家对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管理问题仍在研究,考虑到我省各地社保部门在贯彻执行《关于金融系统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粤社保函[1999]116号)过程中,对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是否参加地方社会保险出现的争议和问题,为避免产生矛盾,以利于全省扩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全省各地在推进扩面征缴工作时,要从稳定社会和服从全局利益出发,对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及管理工作暂缓进行,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