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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6)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6)

各区、县市劳动局,各主管(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第89号)和《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劳服字[1994]第012号)的精神,现将本市1996年度调整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新标准,以本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穗劳险字[1996]第003号)所定的1995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47元为基数乘以7‰,即每人每月缴纳5.929元。

二、失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新标准,以1995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47元为基数分别乘以35%、40%、45%计发(为例于计算,决定以整数发给),即1―6年工龄发给295元;7―10年工龄的发给340元;11年以上工龄的发给380元。

三、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的新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调整幅度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