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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十五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穗字[1993]14号),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 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
(一) 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被购买、兼并后,企业职工的原来身份可在档案中继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须办理关系变更或解除的,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购买(兼并)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要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的正常流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除价格可酌情优惠外,其所得税的征免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安置待业人员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
(三) 被出售、兼并和租赁企业的富余职工,如购买(承租、兼并)方确实难以消化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协助安置。被安置的富余职工按有关政策发给安置费,其费用从企业资产出售、出租所提收入中列支。被出售、兼并、租赁企业和离退休职工,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和购买(承租、兼并)方协商,确定接收管理单位。
(四)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可通过以资本金入股的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参股;也可采用大额风险金作抵押,承包国有中小型企业。
二、 鼓励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多种经营
(一) 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三高”农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科委等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三高”农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以税务部门核准,免征二年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 对到广州市经济发展较缓慢地区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其贡献大小,经税务部门审批,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并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
(三) 对农村各业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简化办理证照手续和适当放宽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
(四)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外境企业举办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合资、合作或联营项目,以及从事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具体办法由市外贸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
三、 鼓励下岗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
(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或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原属干部身份的,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高中级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等可办理档案挂靠的人才机构;原属工人身份的,档案可挂靠在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等可办理档案挂靠的劳动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二) 失业和富余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凭原单位或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给予办照优先,个体工商户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期满后如经营有困难,可申请继续减免。
(三) 属广州生源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非广州市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属广州市生源紧张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广州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由企业提出用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档案挂靠在上述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给予办理入户广州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