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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广州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劳动厅、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公布1997年度广州市必须使用本市劳动力和可按比例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岗位)的通告》(穗劳通告)[1997]2号,以下简称《通告》),合理调整本市劳动力结构,促进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工作,现就《通告》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通告》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地区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在审批外来劳动力或异地招调职工时,要严格按《通告》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用人单位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本单位的职工结构、执行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落实流动人员就业证卡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一月份起,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预审;二月份劳动行政部门对各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进行核审工作,(核审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从1998年开始,凭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核发《工资手册》。
三、经审核批准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类别,按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行业收取临时工调配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7]113号)规定的标准,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调配费。
允许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仍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缴纳外来劳动力调配费。使用外省临时工的,按《关于调整使用外省临时工调配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7]293号)规定的标准,按使用临时工工资总额3%缴纳外来劳动力调配费。
对规定按比例使用本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必须使用本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而招用了外来劳动力,一时确实无法清退的用人单位,按使用临时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外来劳动力调配费。
四、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执法监督作用,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外来劳动力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把劳动年审检查与使用外来劳动力核审工作结合起来,强化用人单位按《通告》规定的比例招用外来劳动力,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招聘外来劳动力规定的现象,确保本市再就业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