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保障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本局制定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所有用人单位凡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须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二、 本《实施意见》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本局过去的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一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 在贯彻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统一、规范广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就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 关于《规定》的效力和劳动合同主管部门

1.《规定》属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政府规章。因此,自1998年3月1日该法规实施之日起,凡广州地区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政策如与《规定》不符,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本市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的原则。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属各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规定》在本区、县级市所属用人单位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关于订立(续订)劳动合同

3.劳动者经用人单位考核符合招用条件并被招(聘)用的,在使用前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本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的生效、终止时间(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招(聘)用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须自实际使用之日起30天内补办各项手续。

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与数名劳动者共同订立一份劳动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1)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含城镇、乡村集体)、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私营及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等。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驻穗机构,以及非本市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在广州地区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境外企业驻穗机构如需招(聘)用工作人员可委托本市经省政府批准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招聘并派遗,劳动合同由外企就业服务机构与其派遣的雇员订立;外地企业驻穗办事机构统一招(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由该企业依法委托其驻穗机构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并以本企业法人名义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5.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初中毕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持有政府部门规定需提供的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

境外和台、港、澳地区的人员在穗就业,必须按规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申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后,用人单位方可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聘)用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须查验其《外出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并按规定报所隶属的省、市或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与之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