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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下岗职工再就业定点培训的机构”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培训与再就业工作,经本局审定,确定第一批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下称“定点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培训机构”是本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对待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进行免费技术培训的专门培训机构,市属各单位可按要求组织本系统、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自行前往接受转岗、转业培训;下岗职工也可以凭《下岗证》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
二、“定点培训机构”对持有《下岗证》的职工实行免收培训学费、实操材料费、鉴定费、办证费等收费项目,只允许收取学习资料费(学习资料费按实收取,最高不能超过50元)。美容美发工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价格确实较优惠的前提下,以学员自愿为原则,经培训机构代购工具费。经培训合格的下岗职工,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各定点培训应以参与推动就业为己任,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推荐就业率。
三、“定点培训机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规定审核合格,具备社会办学条件,培训质量好,有所提供培训工种(专业)方面的办学条件和经验,培训质量与申报费用比价合理,能推荐和促进就业而确定。
四、“定点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管理。每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定。对在有效期内发现培训机构有违反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法规的行为,按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定点续期、即时取消其培训定点资格等处理。
附:广州市第一批下岗或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