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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为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工种,是指原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专业)。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技术工种,由本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广东省劳动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不定期公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广东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从事技能为主的劳动者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基本条件,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出国劳务、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各类职工。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互认。

第五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鉴定,遵循“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培训与考核分离”以及鉴定考核“公开、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 培训费用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负担原则。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实施培训工作。没有按规定实施职工培训工作的企业,按有关《职业培训教育法》和国家规定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制度。

第二章 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劳动培训,必须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对受培训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培训考核,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其培训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八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的培训分为:(一)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就业前培训:(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三)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域就业和向非农业转移就业和转业培训;(五)妇女、残人,少数民族人员以及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就业、转业培训;(六)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实体在校学生技术等级培训;(七)在职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八)调入人员上岗和等级培训等。

第九条 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本市城镇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不能升上更高一级学校学习,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必须按规定参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就业。

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条件,并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和各用人单位和培训中心,技工学校、各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经过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有条件的都可以申办技术等级培训班。各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班报批、报考手续,培训结束后统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领取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