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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1999)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1999)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本市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调整如下:

一、 从1999年3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险基金,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二、 原按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15号文规定征收的0.3就业服务附加费,包括在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内。

三、 市失业保险其他有关政策,待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时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