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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胸卡)”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工种(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决定在本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胸卡)”(以下简称“胸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实施佩戴“胸卡”上岗制度是本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培养持证人员的荣誉和责任感,有利于劳动监察和群众识别。佩戴“胸卡”人员在接受劳动监察部门检查时,应同时出具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为有效。
二、 “胸卡”首先在本市从事美容、美发、按摩、推销员、家庭服务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热器具维修工、中药营业员、西药营业员、制冷设备维修工、眼镜验光员、汽车维修工、摩托维修工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中使用,有关从业人员营业时须佩戴胸卡,以利监督。
三、 “胸卡”由本局统一印制,与职业资格证书一并核发。不在本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后上岗前,由该用人单位统一到本局职业技能开发处按规定申领。凡未取得相应胸卡的从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持职业资格证书在1999年12月31日前到本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申领。
四、 申领“胸卡”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交大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胸卡(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