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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
时间:2013-03-26 15-35-21
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

市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穗府[1998]80号)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已婚妇女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年龄,从24周岁以上调整为23周岁以上。

二、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亲,享受看护假从10日至15日调整为10日。

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