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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享受医疗费待遇条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及社会保险办机构:
现就我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享受医疗费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在本市未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原国有企业、市属和区街集体企业职工,现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并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神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的医疗费发放标准,暂按本市失业在社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标准执行;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暂不享受医疗费待遇。
2. 原市社保局《关于失业人员退休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8]49号)所指的失业人员,是指符合原市劳动局和市退管办《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6号)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