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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广州船舶机械厂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交通集团公司:
你司 《关于申请划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函》(粤交集人[2001]5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规定,只有劳动部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劳人护[1985]6号文规定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才可办理提前退休,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对于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可由企业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按交通部(86)交劳字958号文件规定,广州船舶机械厂的船舶电焊工、船舶气焊工、浇铸工、翻砂工和船舶管子工属于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可办理提前退休。舰艇电工、船舶铆工、炉前工和锻工没有列入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