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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办理2001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对象:凡参加了广州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于2001年4月30日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
二、 年检时间:2002年1月至2002年4月,逾期不予办理责任自负。
三、 办理机构: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市社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由所属的"市社保中心"保险关系科办理;在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由相应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 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一) 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1、《社会保险年检报告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职代会或工会开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
6、有分支机构或一个缴费单位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还需提交《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 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1、《社会保险年检报告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在职职工未在本单位参保,提供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6、年检时上一个月(季)的报地税的全套会计报表、纳税申请表、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原件。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必须在15天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方可办理年检:
1、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2、 参保险种不全或少报参保人数;
3、 未经办理缓缴手续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六、 其他注意事项
上年度未办理年检的单位,还需提供2000年12月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或报地税的全套会计报表、纳税申请表、装订成册的会议凭证原件,补办2000年度的年检手续。
年检咨询电话:83560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