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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
粤府函[2002]38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00号),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510元/月;二类450元/月;三类400元/月;四类360元/月;五类330元/月;六类300元/月;七类280元/月。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二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