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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调整广州市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2]26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决定在2002年7月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退职工人及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再予以调整。具体事宜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退职工人,在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加发75元。
二、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在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加发53元。
三、本次调整金额从2002年7月起计算,所需资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按此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