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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各用人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业最低工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广州市企业最低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最低工资适用于广州市(含县级市)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防暑降温的清凉饮料费;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特别繁重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劳动的津(补)贴;保险福利方面的补贴(含住房、水电、交通等补贴)。
此外,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就餐和住宿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第四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和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最低工资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小时、每天或每周工资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所折算的额度。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其计件单位或提成工资底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折算。
第七条 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职工停工或待工期间,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被富余的人员、离岗退养人员、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工资支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三条 规定。
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劳动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的,可向所在单位工会反映或向区、县级市以上劳动监察部门仲裁委员会投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每月最少一次)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凡超过规定日期未发放工资的,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四条 处理: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发应发工资,并从下月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额的1%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工资或所支付的工资低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五条 处理: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