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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饮食服务行业服务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对饮食服务行业服务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饮食服务单位:

为提高饮食服务行业服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劳动力社会化管理,适应建设国际大都市的要求。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关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的法律规定,以及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本市饮食服务行业服务人员中(包括厨、点人员和餐厅、客房服务员),推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的主要依据。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

二、 凡现从事烹饪、点心制作和餐厅、旅业的服务员(包括转岗、转业人员)和准备从事这些技术工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领取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

三、 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厨点师培训教材可选用市服务旅游中专学校根据部颁标准编审的《粤菜烹饪中级技术教材》和《广东省点心中级技术教材》;初级师培训可选用市劳动局编写的《粤菜烹饪初级技术教材》,餐厅旅业培训教材选用广州市饮食服务公编写的《餐厅服务教材》、广州劳动学会编印的《餐厅服务员初级培训教材》以及广州市旅业公司培训中心编写的《旅业客房服务教材》。做到统一教材、统一培训计划、统一考核大纲。岗位培训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培训不得少于150学时、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分别不得少于250学时和350学时。

考核方法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考核分专业理论(即应知)和实际操作(即应会)两部分,试题统一采用市劳动局组织行业专家制订的试题库中的试题。专业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实际操作考核以现场考核形式进行,60分为合格,(厨点专业为70分合格),两部分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发证名册》报市劳动局,核准后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四、 刚从事餐厅服务和客房服务的服务人员(包括转岗、转业人员),先参加岗位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坚持逐级报考制度。报考哪一级,要持有下一等级的职称证书。对个别自学成才,技术水平突出的,可越级考核。申报技术等级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报考厨、点师的年限仍按穗劳培字[1988]第010号《关于加强我市饮食服务人员技术职称培训考评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报考二级服务员,要具有本工种连续工龄一年以上,报考一级服务员,要具有本工种连续工龄二年以上,报考三级服务师,要具有本工种连续工龄三年以上,本工种连续工龄每隔二年以上可分别报考二级服务师和一级师,报考特二级宴会设计师(旅店服务师),要具有本专业连续工龄九年以上,三年后可报考特一级宴会设计师。报考特级师的要有单位推荐和两名高级工(或特级师)推荐,方能报考。厨房、点心部、餐厅部或旅业部部长以上职务的服务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才能担任。

五、 各级劳动、饮食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和指导服务工作,按照市劳动局和市旅游局编制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大纲,实施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市劳动局委托广州市劳动管理协会组建有关工种的鉴定站,公开向社会提供培训考核、鉴定服务。经鉴定合格颁发的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作为申请办理开业的有效证件,技术等级证书可作为上岗、应聘、境外就业、出国劳务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一九九六年一月开始,市劳动局、市旅游局组织对各饮食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使用未经培训上岗的,没有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按《劳动法》和市政府一九九二年5号令的规定予以监察处罚,对使用未经培训而上岗人员,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