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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1995)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广州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1995)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单位:

为深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 单位为各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比例,由24.5%调整为24%(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调整比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保险金的比例,由2%调整为3%。

二、 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数的方法,仍按规定办理。

三、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