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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标准的通知(1995)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调整广州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标准的通知(1995)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根据穗府[1994]第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和穗劳服字[1994]第012号《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对本市1995年度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以(穗劳险字[1995]第003号《关于调整计算企业职工工资指数基数的通知》所定)的1994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18元为基数乘以7‰,即每人每月缴纳5.02元。

二、 失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1994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18为基数,乘以35%、40%、45%计发(为便于计算,决定以整数发给),即1―6年工龄的发给250元;7―10年工龄的发给285元;11年以上工龄的发给320元。

三、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新标准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的新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调整幅度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