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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9%调整至20%,业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11%调整至12%;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三、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人员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根据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述办法计征。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