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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和省驻穗单位:
现将《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困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特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迫切就业意愿,在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登记求职,不挑剔就业岗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
(一)年龄男性45岁、女性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
(二)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四)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的一方;
(五)其他特殊困难。
第三条 特困失业人员需填报《失业人员申请特困登记表》,经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在《失业证》上加盖“特困”专用章(以下简称《特困失业证》),并登记在案。但依据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申报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街(镇)证明。
第四条 《特困失业证》的用途:
(一)《特困失业证》是特困失业人员的身份凭证;
(二)特困失业人员享受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优惠和资助的凭证;
(三)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申领就业安置、职业介绍等资助费用的凭证;
(四)特困失业人员享受政府规定的其它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五条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特困失业人员单独建档立册,记录特困失业人员的求职、职业指导、转业训练及“一人一策”就业服务的情况,并在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登录。
第六条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已确认的特困失业人员,要将其基本情况反馈给居住地所属的街道(镇),将跟踪就业服务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跟踪就业服务人员要根据特困失业人员的情况,为其“度身”制定求职计划,上门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并通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面谈,了解他们的求职面试情况,协助他们解决求职应聘中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