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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2002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公布广州市2002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市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在经济发展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微观自主分配行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布置,本局制订了广州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广州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工资指导线)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服务措施,不带强制性。

二、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的2002年薪酬方案,可根据本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状况,参考工资指导线做调整和修正。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谈判代表,可参考工资指导线和《广州市2001年部分职业(工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格》协商当年职工工资的调整幅度。

四、在使用工资指导线时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劳动工资处反映。

广州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工资级别与就业、人工成本与企业经济效益等相关因素,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及参照确定工资指导线的数学模型,对2002年企业工资增长建议如下:

1、基准线为11.8%。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负担程度。

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利润的垄断行业和企业,由于近年来工资水平增长过高过快,今年的增长建议低于基准线;对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建议增长幅度低于基准线。

2、上线(警戒线)为16%。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3、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企业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附件:广州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测算依据

广州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测算依据

一、2001年广州国民经济及劳动工资情况

2001年广州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685.76亿元,比上年增长12.74%;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94元,比上年增长5.21%;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98.9%;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76%;外贸出口商品总值91.8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0.06%。

2001年广州市职工工资总额387.81亿元,比上年度增长11.41%;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2141元,比上年增长15.97%,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7.1%。其中,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772元,比上年增长15.75%。年末全市职工人数172.29万人,比上年减少4.48%。

二、2002年广州市经济发展预期目标

2002年是全面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二年,也是我国加入WTO的第二年。我市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总目标、总任务统揽全局,坚持“开拓进取,稳中求快,加强管理,有效增长”的发展思想,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和国际竞争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为:2002年,广州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2%,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12%,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持或略高于上年水平,约为101(1.01),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外贸出口总额力争有所增长。

三、2002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002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贯彻执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在劳动工资方面,将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稳定增长,促进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依据实现税利计算的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依据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求,形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自身效益情况,自主确定工资”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