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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2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2]1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了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2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2年7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的,每人每月增发85元。

1998年7月1日 至1999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

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

二、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低于405元的,按405元发放,所需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已执行广州市委《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97]2号)及《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穗老字[1999]1号)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参加这次调整。

五、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调整6%。

六、本次给退休(职)人员所增加的养老金如低于今年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水平,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七、番禺、花都区,从化和增城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区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