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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2011年7月深圳社保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参保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各参保企业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正常社保缴费费率缴交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一、 单位缴费
1.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缴交。
2.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各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交6%、0.5%、0.5%。
3.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6%,其中缴费基数的0.2%划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2%。
4.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8元/人・月缴交。
二、个人缴费
1.综合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交2%。
2.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2%;农民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4元/人・月缴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在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增加市民福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2010年8月之前在企业就业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免除其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参保期间的医保个人缴费费用,上述参保人自2011年9月1日起恢复个人缴费。
请各参保企业将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交账户提前存足款项以备社会保险费顺利缴交。具体详情可登陆深圳市社保局网站http://www.szsi.gov.cn/或拨打96888咨询。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