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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31116元给做工男子。
2007年7月,高某某到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做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用工单位亦没有为其交纳任何保险。2012年5月15日,不满单位待遇的高某某向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仲裁委裁决由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被停班后工资、失业金损失,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同年6月29日,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1、由南丹县某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高某某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35916元;2、由公司补缴高某某2007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高某某并不在本公司做工,而是在承包本公司工程的某矿建公司做工,遂于起诉期限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定公司不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给高某某;3、判定公司不用为被告补交任何养老保险。根据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某矿建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反复多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某矿建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给高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100元,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19016元,合计31116元,该款限三日内支付;2、南丹县某矿业公司与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手捧调解书,高某某即高兴又感慨,一场历时一年多的维权之路最后终于在法院的调解下落下帷幕。
法律知识拓展:
劳动关系构成要求
1、劳动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劳动关系的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劳动关系的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