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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本文主要讲述外籍员工引入需加强立法的相关提问。除劳动法规定的十四种情况外,其他的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解除,而“提前三个月通知”的约定,在劳动法里应属于无效约定。
我国对外籍人员的引进和管理方面,有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1991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请问除此之外,适用的法律法规还有哪些?各地是否也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相关规定?
唐付强:1996年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各地也都制定了一些细则。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外籍人员方面只字未提,国家层面的法律只有《社会保险法》提到。
外籍员工的引入和管理方面,主要面临哪些纠纷?法律中是否有不足?
唐付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行政许可,即需要签证、就业许可证、就业证、居留证等,对此,在实践中没有什么争议;第二,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外国人也需要缴纳社保,但是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强制执行;第三,最重要的是,是否适用中国劳动法。
外籍员工和国内企业的劳动纠纷很多,问题主要集中在:外籍员工和中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按照劳动法来调整,还是按照民法来调整。各地的裁判口径相差很大,因为各地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不同解释,例如上海分为一中院系统和二中院系统,二者对这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就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对此进行规范。
外籍员工的引入和管理方面,从法律层面来讲,国内对这方面可以说是空缺的,也希望能加强立法,把这一块完善起来。
现在,国内公司和外籍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多数都有这样一条约定:只要公司提前三个月通知个人解除合同,合同就可以解除,一些法院会认定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这就相当于双方的解雇条件适用于民法的规定。但也有法院按照劳动法来裁决,认为这样的条款就是违法的,除劳动法规定的十四种情况外,其他的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解除,而“提前三个月通知”的约定,在劳动法里应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