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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5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意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指出,在筹资方面,国家层面对具体筹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在测算筹资标准时应根据综合因素进行精细测算;在承办方面,政府制定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结算管理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办法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要求;在监管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将大病保险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据新华社电)
法律知识拓展: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大病医疗保险是一项很重要的“民心工程”,各地政府在现有能力的前提下,均努力实现大病医疗保障范围的扩大,无论从报销金额还是从可保障人群方面,都会有所体现。成都便于2010年4月起实施新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后,有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问题。
医保也有除外责任,下面十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