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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支持事业单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内容:红河县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决定从2012年11月1起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有关要求,该县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职责,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资金支持建立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截止目前,共有3683人符合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现行工资标准和参保人员测算,2012年11月至12月应缴纳工伤保险基金12万元,2013年预计缴纳工伤保险72万元,所需经费已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实施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将有利于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事业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缓解矛盾,减少工伤诉讼。(徐文红)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