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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核心内容:就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等3个要素。
案情经过
张某是一家公司经理,李某是张某公司电工。半年前,李某因参与赌博欠下郭某一笔赌债一直未还,甚至躲着不见郭某。2个月前的一天,郭某闯入公司生产车间,强迫正在上班的李某马上还债,两人发生争执、拉扯后,郭某随手抄起一根铁棒将李某砸伤。李某为治疗已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可能还落下伤残。现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逮捕。由于公司没有为李某申报工伤认定,李某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标准赔偿。请问,李某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张经理的公司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吗?
律师解惑
李某如此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就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等3个要素。李某受伤时,虽属上班时间且在车间,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要求,但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劳动者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李某作为公司电工,履行的是公司对其授权或者指示的相应职责,而其因违法参与赌博而欠赌债,又因此被郭某到工作地点追讨赌债而发生争执、拉扯,这些行为并不是在公司授权或者指示之列,其表现形式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不是为了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因此,李某被郭某殴打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尽管该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也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由于李某受伤不是工伤,故该公司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