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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核心内容: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关于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案件,依法支持了职工的要求。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7年1月遭受工伤事故,造成3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2008年12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按月支付张某生活护理费351元、伤残津贴620元。之后,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多次调整,但公司一直按照原标准发放。为此,张某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几年来的工伤待遇差额。
相关意见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每年都会对1~4级全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作相应调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末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践中,参保职工的定期待遇通过社保经办部门很快得以调整落实,但未参保的全残职工往往对此政策不知情或者了解很少,加之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按照新标准主动调整数额,导致未参保全残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长期按照旧标准发放,影响了全残人员的生活。在此提醒未参保全残工伤职工,应当关注和了解定期待遇政策的调整,并适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拓展: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