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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工伤赔偿一案全文
时间:2013-03-26 15-35-21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民一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X平,男,19X年4月23日生。

  上诉人安阳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魏X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X忠

  审 判 员 吕X伟

  代理审判员 闫X海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 书 记 员  乔X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