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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3-03-26 15-35-2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09)牟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张X,女,生于19X年X月17日。

  委托代理人王X仓,中牟县××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牟县XX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书X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X彪,男,生于19X年3月4日。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打工,工作任务是发传单;2008年7月20日下午,被告员工陈X洋打电话让原告和张X雨、张X晶三人回被告处,原告与其他二人回到被告处后,龙X彪让原告及其他二人把空纸箱拿到三楼仓库,原告等人每人拿两个空纸箱上三楼,原告在最前面,当原告走到二楼护梯转弯处时,就被摔了下来,当时上楼时,龙X彪没有给原告等人讲楼梯处有个洞,也没有讲注意事项,更没有警示标志;原告摔伤后,被送进中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所受伤为腰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63天好转出院;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但原告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但被告不管不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继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758.6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发生事故受伤属实,同意依法合理赔偿,但住院期间已支付的医疗费18500元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搬运物品时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张X受伤,在中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3天,被告支付医疗费18500元;原告的伤经该院诊断为:腰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医嘱为:1、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出院后继续巩固治疗,3、休息四个月,4、定期复查、一年后取出内固定物;原告出院后在中牟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花费254.40元;原告伤情经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张X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XL3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手术内固定,在今后适当时机,需再住院手术取出其费用约6000元,并支付鉴定费1580元;原告下余损失经协商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8758.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牟县XX家电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三千五百元,扣除被告中牟县XX家电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张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一万八千五百元,实应再赔偿原告张X五万五千元,被告中牟县XX家电有限公司当庭给付原告张X现金一万五千元,下余四万元由被告中牟县XX家电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7月31日、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31日前各给付原告一万元;原告张X自愿放弃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其他损失,今后不再另行向被告中牟县XX家电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权利;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六元,原告张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赵X涛

  审 判 员 袁X良

  人民陪审员 窦X森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X霞